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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二零零一年我曾經在【時代論壇】發表〈恐怖主義與基督教理性秩序〉一文,在那篇文章我強調上帝不會背負自己,他不會違反自己的理性秩序、道德律。但最近讀聖多馬亞奎拿(St. Thomas Aquinas)的著作,卻令我困擾不已,因為亞奎拿似乎以為上帝可以違背普遍的道德自然律。 聖多馬亞奎拿是中世紀神學的泰山北斗,他的名著【神學大全】(Summa Theologica)被譽為媲美宏偉的大教堂,因為其內容博大精深、其邏輯架構嚴謹。在【神學大全】中,亞奎拿曾經討論「上帝的律令」(Divine law)和道德意義的「自然律」(natural law)之關係。 【神學大全】以問答形式表達亞奎拿的思想,這是「假想挑戰者」的說話:「殺害無辜、姦淫、偷竊都是違反(道德)自然律,但是,我們發現這些都被神所改變,上帝曾經命令亞伯拉罕殺死他無辜的兒子,他又命令猶太人盜取埃及人的財物,他又吩咐何西亞娶一名淫婦為妻。」 亞奎拿這樣回答:「所有人,無論是有罪還是無辜,終歸都會自然地死亡,自然死亡是因著原罪而由上帝降給世人……在上帝的命令之下,死亡可以降給任何人,無論是有罪的還是無辜的,這完全沒有不公義的地方……跟任何女人發生性行為,只要是出於神的命令,就不算是淫亂或者通姦,同樣道理可以應用在偷竊,亦即是拿取他人財物,萬物屬於上帝,只要是神的吩咐,無論拿取什麼,都不算是違反物主的意願。不單在人類社會中,無論何事神的旨意都是對的,而且在自然界中亦一樣,無論神作什麼事,在某個意義上,都是自然的。」(Aquinas, 1956, 69-70) 亞奎拿進一步為猶太人拿取埃及人的財物辯護:「當有些人被剝削而失去原本屬於自己的東西,而他(被拿走財物的人)活該失去財物,這並不算是被禁止的偷竊或者搶劫……所以,當以色列的兒子在上帝命令之下掠奪埃及人,這不是偷竊。」(cited in Burns, 2000, 933-934) 政治學家賓斯(Burns)不客氣地批評亞奎拿自相矛盾,因為在其它地方,亞奎拿指出日耳曼蠻族合理化其搶掠行徑,這是明顯地違反了放諸四海皆準的自然律。但只要亞奎拿提出上帝,彷彿自然律就可以更改。研究法學的亞航(Gavin Ahern)指出:亞奎拿視上帝的法律為合理的,因為根據亞奎拿所說,宇宙由神聖的理性(Divine reason)統治,亞航這樣解釋亞奎拿的前後矛盾:上帝的法則是特別啟示,並不是適用於所有人;自然律是一般啟示,適用於所有人。 我認為:亞奎拿這種神學具有「高度危險性」。中世紀異端裁判所、十字軍東征、天主教對法國胡革諾派的迫害,都是在所謂「上帝的命令」下而幹的,現代例子亦很多,例如在美國有些極端基督徒在墮胎診所外謀殺醫生,說這是上帝命令他「以殺止殺」;統一教主文鮮明宣揚「分血」,其實就是性雜交,「天父的兒女」教唆女信徒「得人如得魚」(body fishing),其實就是賣淫,大衛教派(Davidian)的教主哥書(David Koresh),也是本著上帝旨意而跟女性信徒發生性關係。至於「被剝削者有權取回本來屬於自己的」,不消說,這思想更加可怕,在當今的以巴衝突中,雙方都有錯失,但有些以色列人認為自己有權收復舊約時代神所應許的土地,這態度只會令鬥爭永無休止。簡單地說,所謂「出於神旨」的殺人、淫亂、搶劫,其實是濫用居多。 在這篇文章我想提出一個十分大膽的假設:即使亞奎拿列舉的例子,是亞航所說的特別啟示,但可能只是可一而不可再的事件。舉例說,使徒職分在第一世紀已經絕傳,聖經在【啟示錄】之後已經「封卷」。在兩種絕傳中,使徒是「人」的權威,經典是「文獻式」的權威,換言之,在今天無論任何人、任何經典說自己有神的特別啟示,我們仍然有理由去質疑、甚至拒絕。為此之故,香港某領袖曾經自稱為使徒,但普遍教會都不承認其權威,【可蘭經】、【摩門經】出現在【啟示錄】之後,我們亦不接受它們為神的啟示。 看到這�堙A聰明的讀者已經知道,我還沒有解決為什麼上帝法則好像可以凌駕道德自然律這問題,也沒有為「基督教理性秩序」作出完滿解釋。既然聖多馬亞奎拿也無法解決這問題,那麼我就只有寄望其他高人了! 2004.2.24 參考書目 Ahern, G. (2003 Feb.). Personal Communication. Aquinas, T. (1956). Treatise on law: Summa Theologica, Questions 90-97. Washington, D. C.: Regnery Publishing. Burns, T. (2000). Aquinas’s two doctrines of natural law. Political Studies, 48, 929-946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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